【案例分析題】
某機關職員田某和胡某是夫妻關系。該機關主管張某因態(tài)度粗暴、工作方法簡單,與同事關系緊張。一日,因新職員田某的一點小過錯,張某即對其當眾訓斥,因以前張某曾追求過田某之妻胡某而沒有結果,田某認為這是張某借機報復。從此,田某對張某懷恨在心,并消極怠工,上班經(jīng)常遲到田某越是消極怠工,張某越是對其當眾訓斥,而田某愈發(fā)認為張是故意刁難自己,同自己故意過不去。某年某月,張某因經(jīng)濟問題被立案審查,田某以為時機已到,為把張某徹底搞垮、搞臭,遂與妻子胡某商量,捏造張某犯罪事實:某年某月某日,張某把田之妻胡某騙至宿舍中強行奸淫。周密計劃后,田某,胡某遂向有關機關告發(fā)了張某。
問:田某、胡某的行為構成了什么罪?
【解析】
田某、胡某的行為構成了誣告陷害罪。誣告陷害罪是指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處分,捏造事實,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(fā)他人有罪的行為,本罪的特點是:
1.犯罪對象是特定他人,如果捏造犯罪事實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作虛假告發(fā),但沒有指向任何具體的人,則不構成犯罪。
2.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(xiàn)為假借司法機關以達到誣陷之目的的行為。這種行為包括兩個方面:一是捏造犯罪事實;二是向有關國家機關或單位作虛假告發(fā)。二者缺一不可。行為人如果捏造的不是犯罪事實,雖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處罰之目的,也不構成犯罪。
3.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使特定的他人受到刑事處分的目的。但事實上被誣陷人是否受到刑事處分,不影響本罪成立。如果行為人并無使他人受到刑事處罰的目的,只是意圖損壞他人名譽或使其受紀律處分,不構成本罪。認定本罪,須注意其與報復陷害罪的區(qū)別,所謂報復陷害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、假公濟私,對控告人、申訴人、批評人、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 的行為。
兩罪的主要區(qū)別有:
1.犯罪對象的范圍不同,前者可以是任何人,無身份限制;后罪的對象只限于控告人、申訴人、批評人、舉報人;
2.犯罪的行為方式不同,報復陷害罪必須是利用職務、濫用職權,進行報復陷害;誣告陷害的行為,是否利用職權,對構成犯罪與否,沒有影響;
3.犯罪故意的內容不同,報復陷害罪的行為人有陷害他人的目的,但并非限于讓被害人受到刑事處罰;誣告陷害罪,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具有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處分的目的;
4.犯罪主體不同,報復陷害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;誣告陷害罪是一般主體。
結合本案來看,被告人雖然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,客觀上也實施了誣告陷害的行為,但是關鍵在于被告人沒有濫用職權的行為,而且張某也不是控告人、申訴人、批評人或舉報人。所以,被告人構成了誣告陷害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