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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
河北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儲備(2)
http://qlkzxdg.cn       2013-09-27      來源:河北公務員考試網
【字體: 】 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

  一、民事權利及分類


  民事權利:


  按內容:


  人身權


  人格權(支配權、絕對權、對世權)


  身份權(支配權、絕對權、對世權)


  財產權


  物權:支配權、絕對權、對世權


  債權:請求權、相對權、對人權


  按作用:


  支配權


  請求權→只適用訴訟時效


  抗辯權


  形成權(高頻考點)


  按效力范圍:


  絕對權(對世權)→物上請求權


  相對權(對人權)


  按依從關系:


  主權利


  從權利:抵押權、質權、留置權、地役權、擔保物權


  按派生關系:


  原權利:合法事實引起的權利


  救濟權→均為請求權


  民事權利是指民事主體為實現(xiàn)某種利益而為某種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。法律賦予主體享有一定的民事權利,實際上是確定人們享有利益和實現(xiàn)某種利益行為的范圍或限度。在法定限度內,權利主體可以依自己的意志享有某種利益,或者依自己的意志去實現(xiàn)某種利益,由此表現(xiàn)出權利的意志因素,反映出權利人的行為自由。


 ?。ㄒ唬┤松頇?、財產權與綜合性權利


  這是以權利內容的性質為標準所作的分類。財產權包括物權、債權,不具有專屬于性;人身權包括人格權與身份權,具有專屬性。


  所謂綜合性權利是指由財產權與人身權結合所產生的一類權利,其內容既包括財產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,專屬性也不十分強烈。這類權利有三個:知識產權(具有財產權與人身權雙重性質)、繼承權(就其內容屬財產權,但通?;谏矸蓐P系而取得)和社員權(如公司股東的股東權、合作社的社員權、建筑物區(qū)分所有權中的業(yè)主權等)。


 ?。ǘ┙^對權與相對權


  這是以義務主體是否特定以及權利的特點所作的分類。絕對權是指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行為即可實現(xiàn)并可對抗不特定人的權利,如人身權、物權、知識產權等。由于絕對權的義務主體不特定,故又稱對世權。相對權是必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行為才能實現(xiàn)并只能對抗特定人的權利,最典型者莫過于債權。由于相對權的義務主體是特定的,故又稱對人權。二者的相對區(qū)別在于:


  1.絕對權的義務人不特定;相對權的義務人特定。


  2.絕對權的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不對應,權利人享有權利但無義務,義務人負有義務但不因此而享有權利;在相對權的法律關系中,雙方主體的權利義務具有相對性。


  3.絕對權具有排他性,在遭受侵害時可以針對任何第三人提出主張與提起訴訟;但相對權只能是針對特定人產生效力的權利。


  4.絕對權大多是公開的,故適用權利公示原則,并應當受到侵權法的保護;相對權都是一種不公開的權利,僅在特定當事人之間具有約束力,故不具有公示性,所以債權人一般不得向第三人主張侵權責任。


  5.絕對權受到侵害,其救濟方法首先要考慮恢復原狀,而后才是賠償損失的應用;而對相對權的侵害通常采用損害賠償?shù)难a救方式。


 ?。ㄈ┘鹊脵嗯c期待權


  這是以是否已經取得為標準所作的分類。既得權是指權利人已經取得且可以實現(xiàn)的權利,期待權是指將來有取得與實現(xiàn)的可能性的權利。一般的民事權利都是既得權,


  期待權是當事人尚未取得,必須有一定的事實發(fā)生才能實現(xiàn),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:


  1.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,買受人對標的物的所有權所享有的期待利益。


  2.在附期限和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,在條件尚未成就或期限尚未到來之前,一方就合同所產生的債權享有的期待利益。


  3.保險合向受益人的權利。


  4.繼承人的權利。如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,法定繼承人對遺產的期待;遺囑成立之后,遺囑繼承人對遺囑繼承的財產享有的期待;遺贈撫養(yǎng)協(xié)議成立后撫養(yǎng)人對于用于遺贈的財產所有權的期待。


  (四)主權利與從權利


  根據民事權利之間的主從關系可以將民事權利作此分類。主權利是指在相互關聯(lián)的幾項民事權利中,不依賴于其他權利即可獨立存在的權利,也稱獨存權;從權利則是不能獨立存在而從屬于主權利的權利,又稱附屬權,如為擔保債權實現(xiàn)而設定的擔保物權,就是相對于主債權的一種從權利??梢?,主權利與從權利是一對相對的法律概念,只有在具有主從關系的法律關系中才存在這種劃分。主權利是從權利的基礎與前提,從權利依附于主權利而存在。所以,從權利隨主權利成立而成立、生效而生效、變更而變更、轉讓而轉讓、消滅而消滅(可參見《擔保法》第52、73、88條)。權利人不能在轉讓主權利的情況下而單獨保留從權利,也不能在拋棄主權利的情況下而單獨享有從權利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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